上海郵幣卡交易中心代理托管商品鑒評入庫須知
時間:2014-12-03
為規范上海郵幣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交易中心”)托管商品鑒評入庫業務的辦理流程,明確交易商委托代理人(機構)辦理鑒評入庫業務時,委托人與代理人(機構)需注意的事項,特制訂本須知。
一、代理人(機構)及其委托人須熟知交易中心官網發布的《托管入庫公告》,特別提請關注代理人(機構)全權代表委托人辦理托管商品鑒評入庫業務的相關內容。若委托人無法全權委托代理人(機構)的,應由委托人親自辦理,否則交易中心有權不予受理。
二、代理人(機構)應確保其所代理的每一位委托人的托管資料齊全(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親自填寫的《授權委托書》、身份證復印件)且交易賬戶的資金充足,保證委托人的鑒評入庫業務順利完成。
三、代理人(機構)及其委托人須遵守線上簽訂的《托管申請人承諾書》,并完全認可交易中心對于申請商品必須拆驗(拆箱、拆包、拆封、拆袋、拆卷)的原則。
四、代理人(機構)應知曉并能夠準確的向委托人傳達交易中心鑒評入庫的業務流程、收費方式和標準等。
五、對于某一托管商品分為多日受理的,代理人(機構)可事先整理交易商委托辦理鑒評入庫業務的具體商品與明細清單,通知交易中心交收物流部,通過協商的方式統籌安排該商品于某一鑒評入庫日集中辦理。
六、交易商委托代理人(機構)代其辦理鑒評入庫業務的,須完全認同代理人(機構)在業務辦理過程中所簽署文件的法律效力,并完全接受代理人(機構)鑒評入庫業務辦理的結果。對于代理人(機構)已經簽字確認的《業務受理單》及鑒評入庫結果,交易中心不再受理委托人提出的爭議或異議申訴。
七、交易商與其代理人(機構)因代理鑒評入庫事宜發生糾紛的,應自行處理,交易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。若因此影響交易中心正常業務辦理的,交易中心有權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。
八、交易商本人持有的商品應使用本人交易賬戶辦理托管,若借用他人賬戶辦理商品托管入庫發生糾紛,交易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。
九、本須知無法窮盡列舉代理托管商品鑒評入庫的所有注意事項,未盡事宜請參見《上海郵幣卡交易中心現貨交易管理辦法(試行)》及其他相關規則細則的規定。
十、本須知最終解釋權歸上海郵幣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所有。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上海郵幣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
二○一四年十二月三日